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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300215EASA(300215)2023-09-04 14:01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 211 号天都商业广场 3 幢 1601、1602、1611、1612 室 邮编:215009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电科院")的委托,就公司 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意见。 为出具本意见,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