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订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1 -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