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订本议事规则。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以确保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公司全体股 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