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江苏飞力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1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