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集和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