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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00332TRE(300332)2024-01-12 08:52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北 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