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