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 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1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