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1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我 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必须有一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