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0月)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