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 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但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 险,提升公司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