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 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三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 罢免。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