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瑞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