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