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立中四通轻合 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公司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1 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 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