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6月)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六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 卖行为。 公司及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