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