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欣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萌律师、赵伯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12/PC/pz/cm/D21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上海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