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欣科技: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上海润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的独立董事徐逸星女士、 李艇先生、张育嘉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徐逸星女士、李艇先生、张育嘉先生的任职经历及签署 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 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 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4 年 4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