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股份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师事务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型师事务所 LAW OFFICES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广州 GUANGZHOU ·西安 XI'AN 致: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温氏股份第四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