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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荣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5号
300499Goaland(300499)2023-09-04 02:16

经查,你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澜股份或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东,在高澜股份首发上市相关 文件中承诺"后续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2023 年 4 月 12 日至 21 日,你未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高 澜股份股票 213.5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7%,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 三条等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 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