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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