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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525Boss Soft(300525)2024-04-23 11:51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含鉴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下同),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