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 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制度第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