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