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四年一月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会畅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