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具备人事管理方面的 知识和经验; (二)诚信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