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具备薪酬与考核方面的 知识和经验; (二)诚信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主 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负责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