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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596RC(300596)2024-04-17 13:36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 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