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