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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瀚微: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300613FHM(300613)2023-12-28 13:42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 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上市公司为客户提供高性能视频编解码 SoC 芯片、图像信号处理器 ISP 芯 片、车载视频与传输芯片及相应的完整的产品解决方案,同时也提供技术开发、 IC 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物联网系统级芯片(AIoT SoC) 以及相应解决方案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鉴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瀚微"、"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眸芯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眸芯科技"、"标的公司")49%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 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关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