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瀚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瀚微)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注销 2021 年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