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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瀚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0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300613FHM(300613)2024-04-24 11:16

本所仅就与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 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富瀚微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