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华创证券关于捷捷微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楼奕颖 危 唯 陈 熠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锦雄 万静雯 吴旺鑫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杨锦雄 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 高瑾妮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南通苏通集成电路重大产业项目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南通苏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峰泽一号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南通挚琦智能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