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四年二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捷捷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选聘、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