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