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