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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讯股份: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彩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 修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 行有效的《彩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