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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满足的条件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