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无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邦道科技有限公司 10.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作出审慎判断,公司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