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无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邦道科技有限公司 10.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邦道科技 1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公司已在《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交易完成后,邦道科技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将合法拥有 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