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天伟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本次《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具体情况如下: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 | ... | ...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 | ... | ... | |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 |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 |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