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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00715Canlon(300715)2023-09-14 01:54

| |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3953780000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钱林弟、张勇、季歆宇: 近期,我局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对江 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公司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方式,为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 控股)提供周转资金,凯伦控股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临时公告,也 未在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林弟、常务副总经理张勇和财务总监季歆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