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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00736BYBON(300736)2023-09-26 10:47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 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