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该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