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伍晓峰、吕卫民、卢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372 分 类 伍晓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吕卫民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卢昆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以上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锐科激 光、伍晓峰、吕卫民、卢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8366437000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伍晓峰、吕 卫民、卢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伍晓峰、吕卫民、卢昆忠: 经查,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激光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