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 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 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或培训证明或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证明。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