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鼎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 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 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定期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