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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丹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条 为了推进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金丹乳 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士: (一)具备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