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浩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00833HAOYANG(300833)2023-11-28 10:22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市浩 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 务,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 益。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 ...